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名称: 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巴市)应急罚〔2022〕跨17B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是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二:郑开明劳务用工合同1份、巴中骨科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1份及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书1份,证明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属实;证据三:勘验笔录(勘验号:K51199906000020                        21070019)及勘验照片,询问笔录9份,《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巴府函〔2021〕128号)1份证明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证据四:王康华2020年度个人月工资发放记录表12份,证明王康华2020年度总收入为人民91256.56元。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本,下同)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柒拾陆元玖角柒分(27376.97元) 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康华
行政相对人代码: 35018119840310181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康华
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柒拾陆元玖角柒分(27376.97元) 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机关: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日期: 2022-01-1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