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巴中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巴市)应急罚〔2022〕跨17A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经查,你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是独立资质单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二:郑开明劳务用工合同1份、巴中骨科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1份及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书1份,证明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属实;证据三:勘验笔录(勘验号:K5119990600002021070019)及勘验照片,询问笔录9份,《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经开区“7·21”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巴府函〔2021〕128号)1份证明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本,下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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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511700555764653R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康华 | |||||||||
处罚结果: |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7 | |||||||||
处罚机关: | 巴中市应急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
数据更新日期: | 2022-01-17 | |||||||||
备注: |